一、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
(二)勘查现场和查阅鉴定必需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相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
(三)对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自身职责范围、鉴定能力的案件拒绝鉴定;
(四)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五)对侵犯鉴定人独立鉴定权的行为提出控告;
(六)按规定取得鉴定报酬;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鉴定,并及时作出鉴定;
(二)对鉴定结论负责;
(三)依法出庭作证;
(四)对涉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五)依法回避;
(六)妥善保管提供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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