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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让“死有对证”
张家口学前班   2012-04-14 01:02: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 文字大小:[][][]
最近,蚌埠淮上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重现死者签名真相,让事实“死有对证”。
    高某是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的包工头,2007年4月,他因经营需要,借了单某的15500元钱并写下欠条一张,双方言明三个月后还款,不计利息。后因高某经营状况不好,此款一直没有还上。2008年5月,高某因病去世,同年10月,单某将高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等高某的遗产继承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
    2008年11月2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四被告中只有高某的女儿到庭,她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陈述后答辩称,自己前几年一直在外地学习,不了解父亲生前经营上的事,也不知道借条是否是父亲写的。原本自以为手持欠条就能胜券在握的单某顿时没了主意。
    好在单某为证明高某遗产的存在,申请法院调取了曹老集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档案,档案中有高某于1985年10月订立的购房契约,契约上有高某的签名。单某的代理人提出,就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购房契约上高某的名字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高某的女儿认可契约上高某的名字是其父亲所写,也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两处名字的书写时间相隔12年,还能鉴定出来吗?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运用仪器对两份材料上高某的签名进行对比后分析认为,两处签名书写水平相近,书写风格一致,单字的连笔动作、起收笔方向等细节特征吻合,反映出同一人自身固有的书写习惯,并据此做出鉴定结论:两份文件中的高某签名是同一人所书写。
    2009年2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某的妻子参加了本次庭审,她在法庭上辩称,高某去世前曾告诉她这笔钱已经归还,只是借条没有抽回来,她不同意再次还钱。
    蚌埠市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单某出借的款项应当得到清偿。现借款人高某已经死亡,所借款项属高某的生前债务,应由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予以清偿。现单某持有欠条,高某的妻子虽主张高某生前已归还该借款,但没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该借款没有清偿。据此,淮上区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对高某借单某的15500元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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