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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等鉴定结论与赔偿计算
张家口学前班   2012-04-13 12:15:29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 文字大小:[][][]
1、伤残等级等鉴定结构服务于当事人索要伤残赔偿金等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能涉及的鉴定项目: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护理依赖等级、期限,后续治疗费及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疗费用审查、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等。
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法律具体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指数,如十级为10%,九级为20%;赔偿金=赔偿标准×赔偿年限×赔偿指数。)
(5)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调整。
(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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